倾 情调 解 铸 和 谐
——竹溪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周明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侧记
周明智同志自1998年考入竹溪县人民法院工作,先后在距县城一百多公里的丰溪法庭、泉溪法庭、天宝法庭一干就是十几年,从书记员一步步成长为审判员、副庭长、庭长。从小受父亲影响追求正直的他,参加法院工作以后孜孜追求着自己的理想,不仅兢兢业业办好每一个案件,还不遗余力地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他没有豪言壮语,甘当法律播种人,只有一颗维护正义的心,一次次为民解忧的行动,让法制的阳光普照辖区的每一个角落。在天宝法庭工作六年来,他平均每年诉讼调解结案35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都在75件(次)以上,辖区的治安案件逐年下降,他所在的法庭被评为“全省调解工作先进单位”,本人被记三等功二次。2011年11月,他被竹溪法院评为首位“每月一星”。这些成绩和荣誉的取得,都来自于他扎实认真的工作作风和实实在在的工作业绩。
倡建民调互动机制 促进纠纷多元化解
为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作用,周明智首先倡导在天宝乡建立了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信息资源共享,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联动的工作机制。每季度定时召开三单位联席会,把公安派出所受理的有调解内容的治安案件、司法所及村级人民调解员排查出来的民间纠纷集中起来,分门别类,按照难易程度,简单的由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及基层调解员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由法庭确认;对调解不成或难度大的,让当事人到法庭,由法庭主持调解。有时法庭也将一些已经受理的简单民事案件指定相关人民调解员调解,调解成功由法庭依法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这种做法不仅较好地整合了辖区内的司法资源,使各单位扬长避短,协同调处纠纷,更好的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政法职能作用。同时也加强了人民法庭与基层调解员的联系,方便了对基层调解员的指导,形成了调解员“在调解中学习,在学习中调解”的良性循环,为提高基层调解员的法律素质,让他们更好的服务群众奠定了基础。现在,人民调解员和辖区群众常打法庭的“调解热线”电话,咨询生活中的法律难题。曾经有一次,天宝乡蒿坝村治调主任伍苏荣打来求助电话,称本村的饶兴莲与外乡的曾庆辉曾建立恋爱关系,现女方反悔,男方带领一行七、八人到女方家闹事,要求退彩礼,正逼着打欠条。村干部调处无效,请法庭派员处理,周明智带人骑着摩托车赶到三十公里外的饶兴莲家已是下午六点多钟。问明情况后,宣传了法律对此类问题有专门规定,要求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当地风俗合情合理解决,平息了事态的发生,事情也在周明智和村主任的主持下双方心平气和的解决。由于法庭卓有成效的工作,辖区内70%以上的矛盾纠纷被基层调解员有效的化解,为打造“平安乡镇”、“和谐乡镇”做出了突出成绩。
分类指导民调实践 提高基层调解能力
尽管对人民调解员每年培训,但由于主客观原因,很多民间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周明智同志思考研究后,对人民调解员的不同情况分类指导。
针对不熟悉法律知识“不善调”的调解员,鼓励他们多学习,多实践。2006年,天宝乡的柏某外迁,向某购买了其房屋,并根据当地习惯行使土地使用权。后村民毛光香添了人口,村委会将柏的田地调了一部分给毛,向不满,妨碍毛种田,一次,引发双方斗欧并互相致伤,调解员调解双方不服,周明智向双方指出纠纷根源在土地使用权上,并宣传了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指出了调解员工作中的失误,限期村委会解决好田地问题,双方自愿不再追究损害赔偿责任。现实中,有的调解员想着本乡本土,与双方有亲戚关系,碍于情面不做调解工作,将纠纷推到法庭。
针对怕得罪人“不愿调”的心理,他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先找基层组织调解,一方面责成调解人员充分履行职责,依法调解。
针对有的怕“引火烧身”不敢调的,激励他们要敢于大胆开展工作,用刑警抓犯罪嫌疑人的道理告诉他们,职务行为不同于个人行为,要大胆履行职责。
针对怀有私心不公正调解的人,他火眼金睛,严肃批评,严重的建议党委撤换。天宝乡大寨村六组村民王厚意的牲猪多次损害了邻居王新礼家的菜园,王新礼找到任治调主任的亲戚要求解决,治调主任答复让其把王厚意的牲猪拉回,王新礼就把猪拉回去了,王厚意找到周明智,反映了此事,周明智和王厚意一起赶到大寨村,批评了调解主任的草率和错误,应按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由王厚意按实际损失赔偿,而不应拉他的猪了事,使事情得到了公正的解决。
结合办案指导民调 多措并举案结事了
办错一件案件对于法官来讲或许只是百分之一,而对于当事人来讲就是百分之百。因此,周明智同志不为追求快结案而草率处理,不因案情简单就轻率下判,保持着严谨的审判作风。在长期的民事审判工作中,他认识到做好调解工作是促成案结事了的有效措施。同时,在办案中尽可能地巡回审理,要求调解组织派员参加,力求在学习审判人员办案程序和方法上有所启发。如在杨老太诉五个女儿赡养一案中,法庭通知五被告带上丈夫和孩子一起到杨老太家,并通知人民调解员到场,向她们讲明法律规定,并介绍杨老太的困难现状,让她们回忆小时候的母女情深,让杨老太讲述一幕幕往事……。在不到一小时的庭审中,法庭内已是哭声一片,五个女儿愿意安排杨老太的晚年生活,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也给调解员们上了一堂生动的调解示范课。
他在实践中摸索总结出了自己的调解心得:一是把庭审裁判与现场调查相结合,深入村组农户现场调查,详细了解第一手资料,既了解了案件客观事实又增强了审判的亲和力;二是庭审调解与社会多层面调解相结合,组织多方力量共同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邀请村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当事人亲属参与;三是坚持诉中调与判后调相结合,切实做到结案时使当事人胜败皆明,裁判服众,败者服气;四是用公心、耐心、热心、细心调解纠纷,促成案件调解。总结出十分实用的五种调解方法。一是“心理透视”法。从接到纠纷开始,找到形成纠纷的真正原因,摸清双方的内心真实想法,运用“情理共融法”,感化、教育当事人;二是“缓和法”,调解时,对情绪不稳定和言辞激烈的当事人,如婚姻家庭纠纷,多为一些小事引起的,这时他就当好听众,帮助消弱怒气,适当运用“冷却”处理,延长调处时间。“三是“扶正压邪靠背法”。对有过错但固执己见的当事人,调解时往往会出现“仇人相见,分外眼红”的场面,则先将双方当事人分开教育,晓之以利害,动之以情理,让其明确法律责任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促使双方态度趋缓,从而避免正面冲突。四是“互换法”,他引导当事人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将心比心,增进心理相容、消除隔阂。五是“搭建平台协商法”,要求调解人员善于为纠纷双方搭建沟通平台,利用基层调解人员熟悉当地情况、熟悉纠纷来龙去脉、群众信赖的优势,及早介入,主动上门牵线搭桥,让当事人自己来协商,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消除双方误解,引导互相谅解,促进相互理解,力求双方都有一种双赢的感觉,达到纠纷早日化解的目的。六是“说理法”。如对赡养、抚养、扶养等案件,通过耐心细致的教育,既让当事人明白人伦常理,又让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与不当,进而予以改正。由于周明智同志能掌握调解时机和灵活运用调解手法,他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总是气冲冲地来,喜洋洋地走,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周明智民事案件的调撤率始终占结案总数的70%左右。
成绩属于过去,前方的路依然漫长。周明智同志将 “乐此不疲”的继续在自己的调解之路上谱写和谐乐章,为辖区的社会和谐稳定默默奉献自己的力量。
(执笔人:周卫 柯尚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