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罪犯樊菲菲,女,1986年11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竹溪县,公民身份号码42032419861114004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竹溪县城关镇东风村朝凤路114号(户籍地:竹溪县城关镇西关街68号1栋4单元101号)。
2016年8月25日,本院作出了(2016)鄂0324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罪犯樊菲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在交付执行中,经执行机关竹山县看守所监督罪犯樊菲菲到十堰市人民医院进行病情鉴定,专家鉴定诊断为孕6周,宫腔少量积液。建议对樊菲菲暂予监外执行。
竹山县看守所同时提供了如下材料:1、十堰市人民医院2016年10月11日医学鉴定记录表,鉴定专家意见为:孕6周,宫腔少量积液。2、竹山县看守所关于对樊菲菲裁定监外执行的建议;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溪检监建字(2016)7号检察建议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及全国人大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四条的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对樊菲菲暂予监外执行。
现对上述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2016年10月13日至10月19日17时30分止)。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对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719-2855223。
竹溪县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