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现在也是非常后悔,我愿意认罪认罚,恳请法庭能从轻判处!”在庭审现场,当事人肖某甲作出如下陈述。
8月27日,竹溪法院依法对肖某甲、肖某乙非法狩猎罪一案进行宣判,判处肖某甲、肖某乙有期徒刑,并处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补偿金25000元。
案件回顾
肖某甲、肖某乙系父子关系,在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2月5日期间,肖某甲与肖某乙为满足口腹之欲和获取一定经济利益,在未办理狩猎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县河镇某村山林私自布下捕兽夹9(套)个,共捕获野生动物麂子8只,豪猪2只,用于食用及出售,获利4460元。2024年6月5日,竹溪县检察院委托竹溪县林业局对肖某甲、肖某乙猎杀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价值进行鉴定。根据国家林业局发布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规定,经评估鉴定,小麂价值为每只3000元,豪猪价值为每只500元,肖某父子猎杀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价值25000元。
庭审现场
庭审中,审判长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事实展开法庭调查,并组织控辩双方有序进行举证、质证等,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意见。肖某甲、肖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附带的民事诉讼请求无异议,表示愿意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费用,当庭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判罚。
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合议庭进行了宣判。以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被告肖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肖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扣押作案工具,没收违法所得4460元上缴国库,并处罚肖某甲、肖某乙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5000元。
法官说法
野生动物资源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财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违规狩猎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广大群众以本案为戒,切实增强法律意识,珍惜爱护野生动物,遵纪守法。如发现针对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定罪处罚:(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