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

2019-11-05 15:07
来源: 刑庭
作者: 金波 龚森权    浏览: 17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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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将属于国家所有河道砂石当成自家“自留地”,被告人李某俊李某虎父子损公肥私”的“生意经” ,造成鄂坪电站坝下河滩砂场砂料被非法采集19487立方米非法采砂期间,李某俊李某虎父子为加强对河道的控制,对其他采砂人采砂横加阻拦,“收取”采砂费。案发后,竹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采矿、敲诈勒索罪李某俊李某虎提起公诉,并同时对李某俊李某虎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据悉,此案为竹溪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1029,该案在竹溪法院一审宣判,二被告人因犯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两年和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决两被告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采砂生意造成19487立方米河滩砂场砂料被非法采集

2008年7月开始,李某俊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鄂坪电站大坝下方汇湾河道内非法采砂。其非法采砂行为很快引起了鄂坪乡人民政府、竹溪县水务局的重视,二部门多次对其进行制止,要求其停止在河道内采砂的违法行为,并对其给予了行政处罚。

因为基础建设对砂石的需求量大,砂石不愁销,自然激发了李某俊采砂热情。在“赚点钱”想法的驱使下,李某俊对有关部门的制止和处罚视若无睹,2017年底,李某虎参与采砂,父子二人将在河道内开采的砂石以10-50元的每立方米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

然而,河道采砂,并不是简单的生意,而是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河道砂石等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李某俊李某虎父子擅自在鄂坪电站大坝下方汇湾河道内采挖砂石形成坑槽,对河道的行洪速度和大坝的安全造成危害,侵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案发后,经鉴定李某俊李某虎父子二人非法开采鄂坪电站坝下河滩砂场砂料共计19487立方米,销售价款达71万余元。

为独占利益,敲诈勒索4.5万元

为寻求更大的利益,李某俊李某虎父子通过阻拦其他人在河道采砂的方法加强对河道的控制。

2018年8月6日,被害人李某杰在竹溪县鄂坪乡汇湾河河道采砂时,遭到被告人李某俊李某虎父子的阻拦。为能顺利采砂,李某杰被于同年8月8日二被告人达成口头协议,支付采砂费4.5万元,并签订采砂边界协议,当场支付砂款1万元,同时约定余款于采砂完毕结算。采砂一天后,因原竹溪县水务局禁止河道采砂而停止。

2018年9月30日,李某俊主动投案并退赃。次日,李某虎主动投案。

两人犯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获刑,并被判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俊李某虎非法采砂、敲诈勒索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随后,竹溪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俊李某虎二人提起公诉,并对李某俊李某虎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2019年10月月29日,竹溪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俊犯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9万元;被告人李某虎犯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追缴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同时,竹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俊、李某虎的非法采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两人均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法院判处二被告承担竹溪县鄂坪电站大坝外其采砂范围内河道平整弃料、坑槽的恢复原状责任。

本案中二被告人为牟取利益,未经许可,采取破坏式手段非法开采砂石,并对其他采砂者进行敲诈勒索,其行为性质恶劣,并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该案的宣判不仅打击了敲诈勒索、非法采砂的犯罪行为,更有力地保护了县域河道环境和堤坝安全,切实推动了国家环境资源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