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孟准,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竹溪县,公民身份号码4203241986021800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竹溪县城关镇朝凤路87号1栋2单元202号。
2010年8月9日,本院作出了(2010)溪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孟准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准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因孟准在缓刑考验期内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2012)鄂竹溪刑执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0)溪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孟准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孟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在交付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2014年1月23日决定将罪犯孟准暂予监外执行,并交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至2015年1月23日届满。
2015年1月12日,经执行机关竹溪县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罪犯孟准到十堰市人民医院进行病情鉴定,专家鉴定诊断为1、病毒性肝炎乙性慢性(重度);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3、2型糖尿病。同年1月19日,竹溪县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本院提出保外就医人员孟准社区矫正期间的情况说明,提出:经十堰市人民医院病情鉴定,孟准鉴定为1、病毒性肝炎乙性慢性(重度);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3、2型糖尿病。并请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孟准是否继续保外就医。
竹溪县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提供了如下材料:1、十堰市人民医院2015年1月12日病情鉴定记录表,鉴定建议为:(1)病毒性肝炎具有传染性,目前黄疸较深,有发生肝衰竭的趋势,病情较重,需住院治疗;(2)、高血压在3级水平,在应激情况下可发生血压在短期内急骤升高,有心、脑血管意外发生的风险。应长期应用降血压药物,抗血小板凝聚药物及调脂药物治疗,必要时辅以活血化瘀药物治疗。2、竹溪县司法局城关司法所《鉴定书》。2015年1月21日,竹溪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溪检监建字(2015)6号检察建议书,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鄂检会(2007)11号文件《关于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管管理规定(试行)》通知第十四条的规定及病情复查情况,如罪犯孟准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应予以收监。
受本院委托,十堰市天平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5)临鉴字第0100号司法鉴定文证审查意见书,鉴定孟准病毒性肝炎(乙型慢性重型肝炎),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现对上述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至2月9日17时30分止)。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对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719-2855223。
竹溪县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