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8日,竹溪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胡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一案,这是自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创设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以来,该院适用该制度审理的第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因醉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严重脑外伤致精神障碍,经鉴定,胡某无受审能力。竹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竹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受理后,该案承办人多次到被告人家中实地调查,发现被告人胡某不能与他人进行语言或肢体交流。
因胡某无法出庭受审,该院于2022年1月27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在此期间,为充分保障胡某的诉讼权利,该院依法为胡某指定了辩护人。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后,2023年1月17日,经再次委托鉴定,结论仍为:胡某无受审能力。经胡某父亲胡某甲申请,竹溪县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恢复审理,并由胡某甲作为胡某的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4月18日上午9:00,随着审判长一声清脆的法槌声,这起缺席审理的刑事案件拉开帷幕,整个庭审活动依法、规范、有序进行。合议庭将根据现有证据,在充分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及时作出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了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时缺席审判的条件,该条旨在克服由于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表达意愿,不能感知、理解诉讼活动的内涵和后果,不具有相应的认知、判断和表达能力,无法接受审判时,通过缺席审判来推动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体现了刑事诉讼制度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对诉讼效率的追求,对于及时解决实践难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直以来,竹溪法院紧紧围绕实现高质量的公平正义的目标,践行新时代司法理念,着力在促公正、提效率上下功夫,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力量和温度。下一步,竹溪法院将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的讲话精神,牢牢把握“公正”这一根本要求,积极回应“效率”这一人民期盼,持续深化改革创新,守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书写新时代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新篇章。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时缺席审判的条件】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