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岗敬业 不辱使命
——记十堰市首届“十佳法官”、竹溪法院刑庭庭长李杰
李杰同志1988年自学校毕业到竹溪法院工作,先后在竹溪法院的天宝、桃源、城关、蒋家堰、丰溪人民法庭、办公室、民二庭工作,从书记员一步步走向助审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办公室主任、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每走一步,都留下了他坚实的足迹。每到一个新的岗位,他都能出色的完成任务。他多次荣立个人三等功,多次受到上级表彰。在群众和同事眼中,赢得了较好的声誉。
随着审判岗位的变动,李杰同志的职责也越来越重。“轻舌摇动是非立断,朱笔一落生死攸关”。李杰同志总是严格要求自己,要当好公平正义的卫士,既要有公道之心,又要有裁判之能,必须勤于学习、勇于实践、善于总结。近两年来,李杰同志不仅要办理民二庭的破产案件和商事案件,作为审委会专职委员,还负责协助办理刑事案件、发回重审案件、领导交办案件以及审委会日常事务,他所办理的案件无发回、改判、无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有效的化解了许多群体纠纷,得到了院领导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在当事人眼里,他是一名公正的法官。2011年10月19日,是陈某诉旬阳县恒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开庭的日子。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是旬阳县政协常委、安康市政协委员,因担心地方保护,专门从陕西省政协机关报和陕西省人大请来两名记者,准备采访,意欲施压。当两名记者以公民的身份旁听后向我院工作人员感慨:这个审判长审理案件公平,我们放心了。本案的审判长就是李杰同志。李杰同志深知:在新形势下,在新矛盾、新问题、新挑战面前,严格公正司法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唯一选择。不仅要有精深的法律素养,更要具备过硬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工作作风。李杰同志不仅办案井井有条,而且注重学习,他自费购买了新破产法及诉讼文书样式等各类法律书籍,带头认真学习法律业务知识。在办理案件中,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自己带头办理各类复杂疑难案件。作为民二庭的庭长,他能利用好集体智慧,认真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不因己意而废人言;作为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他思维缜密,坚持己见,不因群疑而阻己见。
在同事的眼里,他是一名务实的庭长。李杰同志严守法官职业道德,恪守公正办案的准则,坚定公平正义信仰。他把当事人满不满意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标准,把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三效统一作为工作的目标。他严格依法办案,以身作则,要求大家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当事人,特别是和善地对待弱势群众和外地当事人,给他们更多的温暖和关爱。2004年,上海人丁某与竹溪人黄某签订了《股份合作协议》,丁某出资50万元合作经营位于竹溪山区的一个煤矿,后黄某私自将该煤矿以250万元价格转让给高某,2010年5月,丁某起诉要求确认黄某与高某所签合同无效并返还投资及收益74万元。李杰同志经认真分析案情,认为如简单判决合同无效可能带来合伙清算、资产清理移交、矿区职工的稳定等大量工作,决定多做调解工作,以求尽可能调解结案,最后经过多次调解,终于达成黄某返还丁某现金50万元的协议并及时履行。事后丁某给法院送来了“保稳定司法为民 促和谐廉洁高效”的锦旗,并高兴地说:“湖北竹溪法院不搞地方保护主义,公正高效的审判案件,切实保护了我们外地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使我深受感动。”他的办案作风在法院同行中津津乐道,民二庭副庭长胡扬庆与李杰共事多年,对李杰务实的作风印象深刻:李杰在办案中用心用情,肯动脑筋,总能找到最佳解决纠纷的办法,在审签我们的案子时,总要翻阅案卷,要求我们穷尽办法,尽可能调解结案,尽可能案结事了人和。
在领导眼中,他是一名合格的专委。竹溪法院每次召开审判委员会前,审委会委员都会收到一条短信:“定于某日某时在三楼会议室召开审委会,请准时参加。李杰”。李杰作为专职审委会委员,既是院领导,又要带头审判重大、疑难案件,还要办理审委会日常事务。每遇到此类案件,他总是合议庭成员。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李从鑫说:“李杰同志不仅认真办理破产、商事案件,他办理的每一起刑事案件都十分投入,非常用心。他办理的案件,我们放心。”在李杰同志看来,案结仅仅是个逗号,事了也不过是个分号,人和才是圆满的句号。近两年,李杰同志坚持以促进和谐社会为理念,充分发挥调解职能,依法调节经济关系,鼓励诚实信用,维护公平交易。在审理的商事案件中,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尽可能减少对方当事人因不法行为将要负担的经济损失,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即判,调判结合的原则,抓住机会及时组织调解,将调解工作贯穿到整个诉讼过程的始终,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2008年12月11日,四川老乡付某、刘某与徐某在竹溪县水坪镇前进村合资建砖厂并签订合伙协议一份,由付某投资106万元,刘某投资67.1万元,徐某投资21.7万元。2009年10月20日,三合伙人经协商将该厂承包给徐某并约定了承包费的给付方式,承包期限五年。徐某在承包一年后,因擅自处理合伙资产及变更工商注册登记,2010年3月,付某、刘某起诉请求判令徐某退还入伙资金173.1万元,一切外债由徐某偿还。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徐某无力退还投资款,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原告如果退伙,应提前解除合同,并进行合伙清算,共负盈亏,一切外债共同清偿并赔偿其一年来投资和基建费用等损失。经调查了解,被告已收取预售商品砖款70多万元,尚欠基建款、工人工资、税款、维修费、水电费、煤炭款等涉及当地居民二十多户,在诉讼过程中,陆续有很多人找到李杰,称如果案件审结了,其债权得不到实现,将采取封堵砖厂及上访等过激行为,了解上述情况后,李杰同志多次带领干警深入现场了解情况,理清思路,反复做好调解工作,最终经多次调解,被告同意退伙,由二原告接管砖厂,为确保清算正常进行和其他债权人的债权顺利实现,李杰同志要求二原告在接管前交纳足额的执行保证金90万元,然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并确认。因当事人均属外地人,一旦领取执行款离开竹溪,可能导致当地债权户的债权得不到实现,将带来极大的不安定因素,后确定由接管砖厂的当事人负责清偿当地债权,才达到了双方顺利完成砖厂交接,确保了当地二十多户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有效地防止了群体性纠纷的发生,为服务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得到双方当事人及当地的一致好评。
在24年的法院工作中,李杰同志坚守职责、满腔热情,倾情为民、无私奉献,公正执法、高风亮节。他的这些付出,得到了人民群众和组织上的认可,多次受到上级法院记功和各级表彰。他常说,在交通不便、经济欠发达的山区县,司法为民更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法官的关怀,倾情为民,我无怨无悔,甘愿作一个追求正义、一心为民的好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