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法院加强廉政建设 全面细化节点监督

2012-11-22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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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法院加强廉政建设  全面细化节点监督

竹溪法院加强廉政建设,结合法院工作特点,全面细化节点监督,针对可能诱发违法违纪的工作环节,从六个方面对45种行为检查监督,并在2月16日法院工作暨作风整训会议上进行了集中学习。

一是加强立案工作监督。重点查处因人情关系或收受好处,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者私自受理案件的;违反规定为当事人减收、免收、缓收诉讼费用或不按规定收费、退费的;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或违反法律规定超标的保全,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信访接待人员收受好处,隐匿、销毁和擅自处理信访信件以及对来访群众生硬冷横等问题。

二是加强审判工作监督。重点查处为案件当事人介绍律师,或为律师介绍案件,私自会见当事人、律师及相关人员的;收受好处,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或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故意不收集当事人请求法院调查收集的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或者对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故意不调取,导致裁判错误的;故意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损毁证据,或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或以威胁、利诱方式收集证据的;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提供虚假情况的;为谋取私利,胁迫、诱使案件当事人撤诉,或对撤诉条件审查不严格的;因徇私情而违反规定迫使案件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接受调解协议,并损害一方当事人利益的;为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作出显失公平公正裁判的;因私利或者人情关系,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的;为谋取私利,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内容或其他审判秘密;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拖延办案、超审限办案等行为。

三是加强执行工作监督。重点查处向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匿或者转移、隐匿、变卖执行财产的;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的;故意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可分割的财产的;擅自解除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违反法律规定,错误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对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不依法审查和处理,造成案外人财产损失的;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恢复的;在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的案件中,与当事人串通,故意违反参与分配程序及原则,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的;为谋取私利,违规将案件执行款执行给其他当事人的;贪污或者挪用由其暂行保管的执行款项的;案件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完毕后向申请执行人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或借钱、借用交通工具等行为。

四是加强对外委托监督。重点查处在入册鉴定、拍卖等机构名录的编制和管理中,将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列入名册的;因人情关系或收受好处,在鉴定、评估、变卖被执行财产时,指使有关部门压低或者抬高价格的;为谋取私利,在委托拍卖中与竞买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利益的;不按法律规定,擅自作出委托鉴定或不予委托鉴定决定的;违规选定委托鉴定或其他中介机构的;向当事人推荐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中介机构,并接受中介机构宴请或财物等行为。

五是加强行政管理监督。重点查处利用职权为自己、配偶、子女或其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对本单位、分管部门或所在部门发生的重大问题,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回避有关事实,使不符合条件的干部得到提拔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的;因人情关系或说情在人事任免、人事调整、晋升职级、招聘人员、人事考察等方面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在基建工程、工程项目招标、物品采购、公务接待等环节中违规操作收取回扣、收受好处等问题。

六是加强纪律作风监督。严明政治纪律。严格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决反对和查处我行我素,阳奉阴违,言行不一,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等违背党章的行为。严明工作纪律。在案件管理上,查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久拖不立、久立不审、久审不决、久决无果以及对有履行能力的案件久拖不执的行为;在综合服务上,查处对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布置交办的工作及事项拒不接受、应而不办、办而不力或久拖不办的行为。严明组织纪律。严格执行法院出台的各项制度,全院干警必须做到令行禁止,重点加大对车辆管理制度、上下班制度、法庭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的监督落实;严格控制公车私用,查处上班随意脱岗,在岗出工不出力,串岗聊天玩游戏等行为;坚决制止法庭干警走读现象,防止法庭车辆成为早出晚归的代步工具;加大人民法庭内部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力争做到法庭院落春有花、夏有荫、秋有果、冬有青,庭内时刻窗明几净,群众来信来访有人接待,工作环境、工作流程井然有序,庭内干警除外出巡回办案外坚守岗位。严明廉政纪律。查处各岗位干警以任何形式损害法院利益,利用职权接受吃请、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等行为。

针对上述行为的监督查处,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祖成要求,纪检工作要与审判工作相结合,围绕上述廉政风险点,采取正常点、提醒点、临界点、红点“四点”工作法加强廉政监督。狠抓廉政教育引导,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保持各项工作在“正常点”运行;加强廉政检查,发现有违法违纪苗头,及时进行谈话提醒;当发现违纪行为较为严重达到“临界点”,要依照纪律严肃内部处理;当行为严重违法违纪,达到“红点”的,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