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牛逸宏:本院受理周建平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24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水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2021-09-02
裁判文书
刘云云:本院受理汤达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24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原告汤达胜与被告刘云云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刘云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08-2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贺德清、尹西恒:本院受理原告代秀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1-08-1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代瑞:本院受理原告甘启祥诉你和贺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1-08-1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洪自朝:本院在审理原告谌启山与被告十堰福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谌启山以案件处理结果与你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申请追加你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决定通知你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1-08-1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竹溪县得宏贸易有限公司、十堰业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市贸都置业有限公司、方涛:本院受理原告竹溪楚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1-08-1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彭西彩:本院受理原告杨晓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1-08-1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张宏辉:本院受理原告王定芝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1-08-1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彭金秀:本院受理原告张心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1-08-0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贺德清:本院受理原告贺德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1-08-03
裁判文书
严玉刚:本院受理原告李文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24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0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赵永兵:本院受理原告陈来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1-07-2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赵永兵:本院受理原告陈来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1-07-29
裁判文书
何丽:本院受理王名贤、王欢起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24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水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2021-07-27
裁判文书
李守友:本院受理石林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24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予石林平与你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07-25
裁判文书
杜忠琴:本院受理童超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24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水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2021-07-18
裁判文书
吴胜蓝:本院受理原告冯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24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胜蓝应当偿还原告冯睿借款119000.00元,此款限被告吴胜蓝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00元,由被告吴胜蓝承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1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陈欢:本院受理原告蔡洋洋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竹溪县人民法院水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1-07-18
裁判文书
何丽:本院受理王名贤、王欢起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24民初548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水坪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2021-07-1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明星:本院受理李晓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竹溪县人民法院新洲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1-07-1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周瑞:本院受理原告张秀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1-07-1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冯自正: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竹溪县人民法院水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1-07-0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肖俊伟:本院受理原告甘少群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1-07-06
裁判文书
吴祥中:本院受理原告翁德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24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01
裁判文书
欧阳平:本院受理张坤起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24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水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2021-06-27
裁判文书
王国余:本院受理杨洁起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24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水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2021-06-27
裁判文书
欧阳平:本院受理朱仕国起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24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水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2021-06-27
裁判文书
欧阳平:本院受理朱仕国起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24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水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2021-06-27
裁判文书
王国余:本院受理杨洁起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24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水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2021-06-2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曾钦艳、刘玉田:本院受理原告甘永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1-06-2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严玉刚:本院受理原告刘衍主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1-06-24
裁判文书
付修江:本院受理原告聂桂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24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聂桂珍与被告付修江的婚姻关系。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2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洪自朝: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双浩建设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1-06-17
裁判文书
欧阳平:本院受理吴长贵起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24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水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2021-06-1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洪自朝: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双浩建设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1-06-17
裁判文书
王观勇:本院受理原告刘琴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24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17
裁判文书
余志全: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10
裁判文书
程用海:本院受理原告许自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24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0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牛逸宏:本院受理原告周建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竹溪县人民法院水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1-06-06
裁判文书
丁源:本院受理马朝阳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水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2021-06-03
裁判文书
刘宗友:本院受理原告刘章逢诉被告刘宗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06-01
裁判文书
王美:本院受理熊远林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24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水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2021-05-30
裁判文书
王美:本院受理熊远林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24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水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2021-05-30
裁判文书
胡启兵:本院受理刘金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24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许原告刘金凤与被告胡启兵离婚。二、婚生子胡象垟跟随原告刘金凤一起生活,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胡启兵每月应支付孩子抚养费900元,直至胡象垟年满18周岁时止,定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当年的抚养费。胡启兵对胡象垟享有探视权。三、驳回原告刘金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05-3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胡启兵:本院受理原告汤守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竹溪县人民法院蒋家堰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1-05-2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刘云云:本院受理汤达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竹溪县人民法院蒋家堰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1-05-20
裁判文书
曾钦艳、聂彩霞:本院受理原告凌艳诉被告曾钦艳、聂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24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曾钦艳、聂彩霞应当偿还原告凌艳借款12000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凌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曾钦艳、聂彩霞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05-16
裁判文书
魏智:本院受理周敏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24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水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2021-05-11
裁判文书
周长梅:本院受理夏桂芝诉你和王金柱、王德应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夏桂芝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2302.49元,由周长梅承担50181.49元,扣除王德应代为垫付的35615.22元,周长梅尚应赔偿夏桂芝14566.27元,剩余部分损失由夏桂芝自行承担。二、王德应不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夏桂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6元,由夏桂芝负担370元,由周长梅负担55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04-25
裁判文书
王万波:本院受理秦春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24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秦春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秦春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04-2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张吉欢:本院受理原告刘朝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竹溪县人民法院水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1-04-2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柯昌山:本院受理原告任海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在竹溪县人民法院水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1-04-2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李文学:本院受理原告赵直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在竹溪县人民法院水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1-04-20
裁判文书
孙莹莹: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慕百川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彭兴和、孙莹莹、陈芳芳、唐俊忠、彭兴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湖北慕百川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应偿还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20353.95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20年11月10日的利息278136.25元,2020年11月1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依法拍卖、变卖被告彭兴和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隆庆路4号院1号楼一层138号房产,所得价款由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受偿;三、依法拍卖、变卖被告湖北慕百川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位于竹溪县金铜岭工业园区厂房内的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所得价款由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受偿;四、依法判令被告彭兴和、孙莹莹、陈芳芳、唐俊忠、彭兴强对湖北慕百川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1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何丽:本院受理原告王名贤、王欢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竹溪县人民法院水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1-04-1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杜忠琴:本院受理原告童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在竹溪县人民法院水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1-04-15
裁判文书
屈永志:本院受理王辉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水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2021-04-1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郭元清:本院受理原告丰显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竹溪县人民法院水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1-04-0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郑双:本院受理原告钱玉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在竹溪县人民法院水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1-03-3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翁茂辉:本院受理原告贺荣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竹溪县人民法院水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1-03-3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王国余:本院受理原告杨洁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竹溪县人民法院水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1-03-2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欧阳平:本院受理原告吴长贵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竹溪县人民法院水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1-03-21
裁判文书
吴宽:本院受理原告李俊诉被告吴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宽应当支付原告李俊欠款88200.00元,此款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李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6.00元,公告费260.00元,合计2266.00元,由被告吴宽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03-2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余志全: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1-03-18
裁判文书
洪自朝:本院受理原告吕祥喜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24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1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欧阳平:本院受理原告张坤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竹溪县人民法院水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1-03-1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欧阳平:本院受理原告朱仕国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在竹溪县人民法院水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1-03-1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周彩萍:本院受理原告粱世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竹溪县人民法院水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1-03-10
裁判文书
严玉刚、李艳:本院受理原告竹溪楚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0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王美:本院受理原告熊远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竹溪县人民法院水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1-02-2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吴浮平:本院受理原告刘国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在竹溪县人民法院水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1-02-2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丁源:本院受理原告马朝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在竹溪县人民法院水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1-02-28
裁判文书
余亚军:本院受理原告李积兵诉被告余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解除李积兵与余亚军之间的买卖合同;2、余亚军应退还李积兵货款20000元,除已支付货款7000元外,尚应退还13000元;3、余亚军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3000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11
裁判文书
官艳、谢桂翔:本院受理原告雷春梅、雷开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0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王观勇、李宗群:本院受理原告马献保诉被告王观勇、李宗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24民初21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即2021年4月23日09时00分在本院200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1-02-0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王金印:本院受理原告叶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竹溪县人民法院水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1-01-3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胡启兵:本院受理原告刘金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竹溪县人民法院蒋家堰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1-01-2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刘宗友:本院受理原告刘章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1-01-26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刘善华:本院受理贾晓丽与你及夏昌波、段宗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19)鄂0324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贾晓丽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贾晓丽的上诉状、段宗梅的答辩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2021-01-2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张友福:本院受理原告张万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竹溪县人民法院水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1-01-2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魏智:本院受理原告周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竹溪县人民法院水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1-01-19
裁判文书
王丛:本院受理原告徐质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1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左宏全:本院受理原告谢扶国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1-01-12
裁判文书
李军:本院受理原告龚国林诉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01-1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左宏全:本院受理原告谢扶国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1-01-12
裁判文书
李军:本院受理原告龚国林诉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01-1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王万波:本院受理秦春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竹溪县人民法院新洲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1-01-12
裁判文书
汪奎甲:本院受理原告刘俊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汪奎甲应向原告刘俊豪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18400元;并从2018年9月14日起、从2019年3月14日起、从2019年9月14日起分别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直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汪奎甲应向原告刘俊豪支付违约金9000元。三、被告汪奎甲应向原告刘俊豪偿还借款本金14300元,并从2018年5月2日起按月利率1.3%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直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刘俊豪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款项被告汪奎甲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全部支付完毕。案件受理费4440元,由被告汪奎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01-07
宣告失踪、死亡
封显海:本院受理李彩菊等申请宣告封显海死亡一案,经查:封显海,男,生于1965年4月12日,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竹溪县中峰镇双河口村2组,于2016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4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封显海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2021-01-01
裁判文书
凌意: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凌均德、甘彩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凌意、凌均德、甘彩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80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22日起按年利率9.72%计算利息至2018年7月22日止,自2018年7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14.58%计算利息至借款清偿日止。二、原告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凌均德名下的位于竹溪县中峰镇刘家湾村1组的房屋(土地使用证号:溪集建96字第030350号,房屋产权证号为竹溪县房权证中峰字第2015B007号)折价、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登记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8.00元(缓交),由被告凌意、凌均德、甘彩平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12-31
裁判文书
曾鑫、唐艳红:本院受理原告十堰市铧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曾鑫、唐艳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曾鑫、唐艳红应偿还十堰市铧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4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直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逾期给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曾鑫、唐艳红负担79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12-31
裁判文书
王瑞、刘娟娟: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瑞、刘娟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12-29
裁判文书
吴兴华:本院受理原告郭宏林诉被告吴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吴兴华应支付郭宏林奶粉欠款3813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逾期给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吴兴华负担2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12-2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余波:本院受理原告王大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12-27
裁判文书
周俊:本院受理原告王申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7
裁判文书
吴兴华:本院受理原告郭宏林诉被告吴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吴兴华应支付郭宏林奶粉欠款3813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逾期给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吴兴华负担2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12-27
裁判文书
罗志香:本院受理原告曾秀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周长梅:本院受理原告夏桂芝诉你及王金柱、王德应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竹溪县人民法院300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0-12-22
裁判文书
阮林、董军平:本院受理沙伟伟与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0324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12-2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周长梅:本院受理原告夏桂芝诉你及王金柱、王德应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竹溪县人民法院300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0-12-22
裁判文书
关汉平:本院受理原告鲁继奎与被告关汉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0324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关汉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其位于城关镇鄂陕大道1198号1幢6层601室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溪国用(2014)字第01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竹溪县房权证城关字第20140050号)协助过户至原告鲁继奎名下。二、驳回原告鲁继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00元,由被告关汉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12-22
裁判文书
刘善华、夏昌波:本院受理贾晓丽与你二人及段宗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0324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2019)鄂0324民初1515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12-19
裁判文书
李训俊:本院受理原告温玲与被告李训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训俊应当偿还原告温玲货款10000.00元,并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35%向原告温玲支付利息1740.00元。上述共计11740.0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0元,公告费260.00元,合计385.00元,由被告李训俊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12-17
裁判文书
方加华:本院受理原告徐光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加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光忠借款25000.00元及利息17656.38元。二、驳回原告徐光忠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00元,由被告方加华负担879.00元,由原告徐光忠负担61.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12-13
裁判文书
王芳:本院受理周祖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周祖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祖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12-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屈永志:本院受理原告王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竹溪县人民法院水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0-12-0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吴良海、严彩兰: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竹溪县人民法院水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0-12-0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严玉刚、李艳:本院受理原告竹溪楚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11-24
裁判文书
贺德清:本院受理李开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0324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11-22
更正
本院于2020年11月8日G29版刊登的原告谈世超诉被告郭锦瑜离婚纠纷一案中,其中“谭世超”应更正为“谈世超”,特此更正。
2020-11-22
裁判文书
贺德清:本院受理陶福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0324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11-22
裁判文书
胡启兵:本院受理原告凌生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启兵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凌生杰借款本金共计50000元,并自2017年6月26日起分别对借款本金20000元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对借款本金30000元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胡启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11-19
裁判文书
贺德清:本院受理李开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0324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11-22
裁判文书
刘奎元:本院受理原告王希诉被告刘奎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奎元应偿还王希借款本金37200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19
裁判文书
胡建平:本院受理原告王斌诉被告胡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胡建平应偿还王斌借款本金20000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19
裁判文书
乐聪:本院受理原告郭振翠诉被告乐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乐聪应支付郭振翠劳务工资2000元及违约金100元,合计2100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19
裁判文书
贺德清:本院受理李开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0324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11-22
裁判文书
刘奎元:本院受理原告王希诉被告刘奎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奎元应偿还王希借款本金37200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19
裁判文书
胡建平:本院受理原告王斌诉被告胡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胡建平应偿还王斌借款本金20000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19
裁判文书
乐聪:本院受理原告郭振翠诉被告乐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乐聪应支付郭振翠劳务工资2000元及违约金100元,合计2100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19
裁判文书
刘宏:本院受理原告叶顺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叶顺华借款70000.00元,并自2019年2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直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叶顺华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0.00元,由被告刘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11-17
裁判文书
沈良军:本院受理原告王德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沈良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德清借款本金56600.00元,并分别以376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1日起,以19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直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德清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00元,由被告沈良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11-17
裁判文书
高显保:本院受理原告沈传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1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吴浮平:本院受理原告刘国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在竹溪县人民法院水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0-11-1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丁源:本院受理原告马朝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在竹溪县人民法院水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0-11-15
裁判文书
陈从兴:本院受理原告李姣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水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11-10
裁判文书
陈从兴:本院受理原告周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水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11-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郭锦瑜:本院受理原告谭世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11-08
裁判文书
丁新容、梁静:本院受理原告陈宪华诉你们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2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宪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为50.00元,由原告陈宪华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2020-11-0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官艳、谢贵祥(谢桂翔):本院受理原告雷春梅、雷开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11-05
裁判文书
隆振海:本院受理原告陈栋芝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水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11-01
裁判文书
丁新容、梁静:本院受理原告甘少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丁新容、梁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甘少林借款本金65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分别以30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30日起,以15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23日起,以20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18日起支付利息直至上述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7.00元,由被告丁新容、梁静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10-29
裁判文书
符梅春:本院受理原告黄朝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黄朝福与被告符梅春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朝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生效前,双方均不得另行结婚。
2020-10-27
裁判文书
黄明才:本院受理刘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黄明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俊借款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黄明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10-27
裁判文书
何邦军:本院受理曾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水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10-27
裁判文书
储召义:本院受理张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储召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强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自2018年7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直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180.00元,由被告储召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10-27
裁判文书
汤国达:本院受理原告危菊启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汤国达应支付尚欠原告危菊启工程款104000.00元及利息20000.00元,合计124000.00元。二、被告汤国达应支付尚欠原告危菊启借款40000.00元及利息16800.00元,合计56800.00元。三、驳回原告危菊启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6.00元,由被告汤国达负担3897.00元,由原告危菊启负担269.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10-2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肖修双:本院受理陈洪贵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竹溪县人民法院中峰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0-10-23
裁判文书
贺德清:本院受理瞿发高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0324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10-18
裁判文书
刘启军:本院受理李慧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水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10-1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梁游翠、沈明智、沈静宜、沈思齐、谢莉:本院受理原告杨勤华诉你们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10-15
裁判文书
李明衣:本院受理陈正荣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4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水坪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2020-09-30
裁判文书
岳东飞:本院受理郭元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水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09-3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王瑞、刘娟娟: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瑞、刘娟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09-2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李军:本院受理原告龚国林与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106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即2020年12月25日09时00分在本院200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09-2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李训俊:本院受理原告温玲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09-2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关汉平:本院受理原告鲁继奎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09-17
裁判文书
汤学进:本院受理原告敖艳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敖艳红与被告汤学进离婚。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敖艳红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生效前,双方均不得另行结婚。
2020-09-1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凌意、凌均德、甘彩平:本院受理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竹溪县人民法院中峰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0-09-1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严玉刚:本院受理原告郭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09-1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阮林:本院受理原告沙伟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09-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王芳:本院受理周祖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竹溪县人民法院新洲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0-09-0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朱贤军:本院受理肖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竹溪县人民法院中峰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0-09-0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方家华:本院受理徐光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竹溪县人民法院中峰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0-09-0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罗志香:本院受理原告曾秀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09-06
裁判文书
许治国:本院受理原告张瑞环与被告许治国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09-0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何衍友:本院受理梅新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竹溪县人民法院中峰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0-09-0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汤万琴:本院受理张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竹溪县人民法院新洲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0-09-0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汤万琴:本院受理张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竹溪县人民法院新洲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0-09-03
裁判文书
王观勇:本院受理原告柯敏诉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4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