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三次干这事,挣了55元!十堰警方:刑拘

2024-11-11 16:24
来源: 竹溪法院
作者: 竹溪法院    浏览: 1831

两年内


男子雷某3次盗窃自行车


变卖后共获利55元


11月5日


因多次实施盗窃


已涉嫌盗窃罪


他被十堰警方刑事拘留


10月19日,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城关派出所接到辖区居民赵女士报警,其儿子一周前停放在小区一楼的自行车被盗。民警迅速抵达现场展开调查,并于10月22日成功抓获违法行为人雷某,他对盗窃自行车的行为供认不讳。


据雷某交代,案发当晚,他窜至郧阳区城关镇某小区,发现一辆蓝色车架的儿童自行车未上锁。因手头拮据,雷某便将该车偷走,并在家躲避两日后,将车骑至7公里外的郊区,以25元的价格卖给一废旧物品回收站。

11月初,经相关部门鉴定,该涉案自行车价值464元。

民警在侦办期间,发现雷某曾于2023年8月、2024年9月,因盗窃自行车并分别售卖获利20元、10元,两次被十堰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处罚。【以案说法】

因雷某于两年内3次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多次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雷某已涉嫌盗窃罪。11月5日,郧阳警方依法对雷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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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提醒所有人


好吃懒做铤而走险


在犯罪边缘试探


终会付出惨痛的代价


勿以恶小而为之


不要因一时的贪念


而给人生蒙上阴影


幸福生活是要靠双手奋斗出来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