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竹溪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高空抛物案件,以司法裁判划定行为红线,切实守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一时泄愤酿险情 高空抛物惊邻里
2026年农历正月初八,本是新春佳节、阖家团圆的喜庆时刻,竹溪县城关镇某小区却突发惊险一幕:五箱红酒从高空接连掉落,满地的酒瓶残渣铺满楼下人行道,瞬间打破了小区的安宁,让楼下商户与过往居民心惊不已。
案发时,居住在小区10楼的徐某某,因不满子女未在春节期间探望自己,心生怨气。为发泄情绪,其将子女存放家中的五箱红酒搬至窗台,逐一从窗户抛掷至楼下人行道。
据楼下超市经营者介绍,事发时超市正在营业,自己出门时险些被高空坠落的红酒砸中,巨大的破碎声和满地的碎渣让人心惊胆战,整个抛物过程持续十余分钟,所幸未有人员受伤。

罔顾安全触法律 当庭悔罪领刑罚
2026年4月3日,竹溪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某某供述,其明知楼下人行道是小区居民日常通行、休闲的必经之路,却因一时气愤实施抛物行为,未考虑行为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直至被依法追诉,徐某某才意识到自身行为已触犯法律,对自己的冲动之举懊悔不已。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不计后果,实施高空抛物发泄情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应当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依法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行为是一种极具危险性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已成为当前住宅小区最主要的风险之一。抛物者一时冲动,随手一抛,看似“小事”,实则危害巨大,轻则造成财产损失,重则危及生命,自己还可能承担民事或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无论出于泄愤、图方便还是侥幸心理,都得不偿失。树立公共安全意识,拒绝高空抛物,才能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让小区真正成为安定、祥和的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