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婪“砂霸”终食恶果

2019-04-18 10:03
来源: 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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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竹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聂某某、朱某某、沈某某、张某某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四被告人终为自己的贪婪付出代价。

2018年5月的一天,四被告人见石某某雇请的工人在竹溪县鄂坪乡罗汉垭村河道中采砂,便邀约同村居民到河道中阻拦采砂并索要财物,石某某为能顺利采砂便支付他们500元。

眼见钱财来的如此“轻松”,聂某某、朱某某、沈某某、张某某便商议今后按照500元/天的标准向采砂人收取现金,否则不允许他人采砂。并由朱某某、沈某某负责查看河道是否有人采砂,并通知联系其他人到场,在阻拦采砂时所有人都要到场,获利后按照出力大小来分钱。

2018年7月,该案案发,被告人聂某某、朱某某、沈某某、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以他人在竹溪县鄂坪乡罗汉垭村河道中采砂侵害了其山林权为由(四名被告人在上述地点并无山林权),采用阻拦他人采砂施工的要挟方法,先后5次强行索取采砂人员的财物,其中前4次勒索他人现金共计13500元。

法庭认为,被告人聂某某、朱某某、沈某某、张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采取要挟手段,在当地采砂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敲诈他人财物,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共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构成恶势力。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聂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朱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至此,本案顺利审结。竹溪县人民法院将始终坚定扫黑除恶的坚强决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以敢于担当、敢于亮剑和“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辖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努力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